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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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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厦门是同安县十一“里”之一“里”,只有少量的田赋、盐课和渔课的收入。明末清初郑成功据厦抗清,为筹集军饷曾对海上来往船只征收“牌饷”,类似近代车船使用牌照税。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开放海禁,于厦门设立海关,属户部管辖。清雍正三年(1725年)后,年收入10万两银以上。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在厦门开征地税以充兵饷,到鸦片战争爆发时,年收入达2629两。鸦片战争后,厦门被迫开放,成为“五口通商”的一个口岸,市场日趋繁荣,工商税收特别是商税的种类和收入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发展也日益增多,除关税继续高居全省榜首外,盐税、厘金、茶税以及旧式的营业税即牙税、当税、炉税等也有很大的增长。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清朝财政是高度集中的,并无中央级与地方级财政收入之分,“一省所入之款,报明听候部拨,疆吏亦不得专擅”①。太平天国革命之后,军费支出浩繁,在中央财力短绌的情况下,各省须多方自行筹饷,财权下移遂不可避免。到1884年办理海防,清廷竟准各省开捐,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财权。清末,厦门除开征中央的5项捐外,还开征铁路随粮捐、水果捐、商会捐、清洁捐、戏捐、彩票盖印捐等。中华民国成立后,厦门虽脱离同安县成立了思明县,但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县级并无独立的财源,仍靠苛捐杂税过日子,财政相当混乱。民国24年(1935年)厦门正式设市,当年财政收入64.5万元,其中地方财产收入0.16万元,地方事业收入1.9万元,地方行政收入22万元,杂捐收入26.6万元,附加捐收入5.6万元,补助款收入8.2万元。民国25年(1936年)厦门市开始编制市财政预算,当年岁入预算为74万元,其中4大财源依次为警捐25.2万元,房铺税12万元,车捐7.5万元,乐户捐7.2万元。民国27年(1938年)5月厦门沦陷后,汪伪厦门特别市政府财政局最大宗的财政收入为房铺税、娱乐税和通行税。抗日战争胜利后,厦门市先后设立了直接、货物两税局,但两税税源非常有限,收入微少。自光复的民国34年(1945年)10月至民国38年(1949年)10月厦门解放时止,通货恶性膨胀,每年财政收入预算追加多达七八次,但高居财政收入榜首的都是屠宰税,其次是与省共享的营业税。在民国38年(1949年)厦门地方岁入预算表上,屠宰税为68.2万元(金圆券),占税课收入的51%,营业税为32.3万元(金圆券),占税课收入的24%。当时,市财政赤字庞大,所赖以挹注的就是所谓的“地方性之捐献及赠与收入”(即变相摊派)以及分润田赋征实征借(即“中央补助免征田赋收入”)。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当年10—12月地方财政收入只有19.11万元,1950年为626.35万元。在3年经济恢复时期,随着物价稳定,经济增长,财政收入也逐年增加。至1952年,地方财政收入为981.60万元。“恢复时期”(1950—1952年)财政收入2427.63万元。1953年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厦门市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新建企业陆续投入生产后,国有经济也日益壮大,“一五”时期(1953—1957年)财政收入6197.18万元,其中1957年厦门市的财政收入由1956年的1199.90万元增至1881.29万元。1958年,省下放部分省属企业,财政收入增至4889.64万元,1959年又上升到5429.01万元,1960年曾达8298.98万元。此后,由于国民经济遭受严重困难,厦门市执行中央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上省收回一部分重点企业,因而财政收入急剧下降,1961年财政收入只有4922.14万元,“二五”时期(1958—1962年)财政收入2.842亿元。在以后的6年时间里,厦门市的年财政收入一直徘徊在4000万~5000万元之间,故“调整时期”(1963—1965年)财政收入仅达1.528亿元。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企业收入出现负数,即-602.75万元,使财政收入一度降为1297.67万元。1969年以后,财政收入有所增长,1970年厦门市财政收入增至9115.05万元;“三五”时期(1966—1970年)财政收入达2.504亿元;“四五”时期(1971—1975年)增加到5.744亿元;“五五”时期(1976—1980年)达7.231亿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全会以后,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特别是1980年厦门创办经济特区以来,“三资”企业不断增多,经济发展,生产增长,财政收入因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而一路攀升,成倍增长,1980年为1.833亿元,至“六五”时期(1981—1985年)财政收入达13.126亿元,“八五”时期(1991—1995年)又增到82.691亿元。1995年财政收入达到21.626亿元,又比1990年(收入为10.298亿元)翻了一番多,达到厦门解放后历史最高水平。财政收入是由地方企业收入、税收收入、专项收入(包括盐税和公债收入)及其他收入构成的。国营企业收入包括企业上缴利润、资金占用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上缴等。厦门解放后,地方财政收入变化较大。企业收入方面,1950年企业收入为零,“恢复时期”也只占财政收入的1.06%,以后逐渐增加,“四五”时期高达38.28%。1983年利改税后,企业利润改为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利并存形式上缴,企业上缴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八五”时期仅占财政收入的5.56%。企业收入上缴形式,随着国家和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上,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先后对国营企业实行了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和税利并存(即税利分流)等各种形式的留利办法。税收收入方面,包括工商各税和农业税收,农业税在“恢复时期”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23%,以后一直徘徊在1%~3%之间,因此厦门市财政收入始终以工商税收为主。“恢复时期”因企业收入微少,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高达94.49%,“八五”时期虽有所下降,但仍占财政收入的83.32%。创办经济特区以来,“三资”企业发展迅速,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逐步兴起,第三产业也不断发展,为厦门工商税收收入逐年增加开辟了新的来源。特别是涉外税收增长迅速,1995年涉外税收约占全市税收收入的1/4,成为厦门市举足轻重的一个财源。厦门市的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从1983年至1995年共收入1.775亿元,占市财政收入的1.18%,这对支持厦门的市政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公产、规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等,项目虽多,但所占比重不大,从1950年至1995年共收入7.617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5.05%,1995年其他收入为1.371亿元,占市财政收入的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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