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等,而以预算管理体制为其主导环节。因此,通常把预算管理体制称之为财政体制。本章主要记述厦门各级预算收支范围及预算管理职责与权限等演变的过程。古代,财权高度集中,全国的财政收支都在中央政府一个大系统下,统一管理,这就是所谓一级制的财政体制。因此要论述古代厦门财政,就其内涵而言,指的是封建国家财政在厦门的全部收支活动,而不是与中央财政相对应的厦门地方财政。清代后期,由于要求各省分摊军费、赔款,推行新政,地方支出繁多,清政府允许就地筹款,加抽附税,厦门才有一些杂捐的收入。中华民国成立后,厦门脱离同安县,成立思明县。当时北洋政府虽有酝酿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但福建并未实行,而且不久即陷入军阀混战之中,厦门先后由北洋军阀和海军系势力所占据。他们坐地为王,任意截留税款和任免官吏,财政制度荡然无存。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24年(1935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厦门设市为止,此后厦门才有市一级的财政。厦门解放初期,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办法,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厦门市不作为一级财政。1953年起,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级、省级和县(市)级三级,厦门市开始实行市一级财政,以后又相继建立了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体制。1988年国务院批准厦门市1989年起实行计划全面单列,福建省对厦门市财政实行“单列不脱钩”。1994年实行新的分税体制后,厦门市财政直接与中央财政发生结报关系,实现了财政全面计划单列。